安吉龙山源公墓-安吉龙山源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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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管理规章制度.pdf

发布时间:2024-05-07 09 浏览: 71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 / 双击删除 墓地管理规章制度 第1部分:墓地管理规定 墓地管理规定 为确保客户能够安全、顺利地办理亲人骨灰的安葬和祭祀事宜,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请广大客户支持并配合遵守。 第一条:准确填写报名表。 按购买墓穴的价格缴纳费用或押金(三十天内须全额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所预留的墓位将​​不予保留)。 下葬前必须缴纳所有费用,墓地将出具安葬证明。 中途撤墓的(指未埋葬的坟墓),墓主需缴纳墓价5%的手续费; 如果造成其他损失(如碑已刻),墓主还必须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 第二条 公墓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 认购者只有使用权,无权转让(或转售)。 使用寿命按照国家经营墓地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墓地自入葬次年起收取墓葬保护费,墓主凭墓葬证明缴纳。 逾期未上交墓葬的,墓葬不予保管。 五年内不上缴的,将按无主坟处理。 第四条:墓葬保护费由买墓人缴纳。 公园负责陵墓的清洁和绿化管理。 若未经许可在墓内安装配件等贵重物品或易碎物品,公园将不承担任何丢失或损坏的责任。 第五条 骨灰瓮应采用标准规格,其尺寸不得大于购买墓地墓箱的尺寸。 特殊情况应提前与墓地协商。 下葬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墓地,否则造成的后果墓地不承担责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删除第六条:使用过程中,如果墓室出现漏水、瓮腐烂的情况,属“入土为安,回归自然”的正常现象,墓地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丧葬、祭祀期间,必须共同维护墓地秩序和安全。 儿童和老人必须得到照顾。 严禁攀爬、推拉、穿越坟墓。 维护陵园的庄严,共同保护陵园的公共设施、绿化、环境卫生。 第八条 因墓地管理不当(非墓主原因)影响安葬(如位置、碑文错误等)的,墓地负责更换,并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偿(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墓穴价格的5%))。 第九条:陵园负责墓葬材料三年内免费保修(非墓主原因造成的损坏)。 对于因战争、地震、自然风化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墓葬损坏或变色,墓园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维护原因造成墓碑损坏,墓园将负责更换和修复。 请留下一份爱心,表达你的想法。 为了维护墓地优美、安静的环境,让逝者安息,请自觉遵守本管理规定。 谢谢您的合作! 第二章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农村公益性公墓。生态环境。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公墓管理条例》、**办公厅通知省人民政府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在非火葬区为指定火葬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遗体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公墓。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设立必须以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公益性为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 除城镇低保人员死亡可以就近安葬于户籍所在地乡镇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地。 第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控制乱葬、搬迁旧坟相结合。 第四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选址必须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 荒山、荒坡要尽可能建设。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 (一)森林较茂密的耕地和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绿化区、居住区; (三)县、镇背山的情况 集镇背山; (四)距离水库、河流、水坝1000米以内,距离矿产资源勘查区、开发区、主要公路500米以内; (五)距城市总体规划500米以内的城区和村镇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是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社会福利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在火葬区设立骨灰公益性公墓,在非火葬区设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对于人口相对集中、土地较少的地区,乡镇和邻近的几个村委会可以共同建设墓地。 非火葬区公益性公墓原则上由村委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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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村委会合建墓地,竭诚为您提供优质证件/双击移除墓地。 墓地面积不得少于200亩。 村委会设立的公益性公墓土地面积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费由县、乡(镇)、村共同承担。 对火葬区内覆盖多个村委会管辖的公益性墓地,县政府对每个建成墓地补助**万元建设资金。 对村委会建设的公益性墓地,每建成一座墓地,县政府补助建设资金**万元。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负责筹集资金解决缺口。 第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园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性收费活动。 收费项目和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根据市场建材、劳动力、绿化、管理和保护等因素合理确定。 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全部用于墓地的管理、维护和建设。 严禁任何其他用途。 资金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县民政、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禁止乱用名称乱算价格、随意收费,禁止猜测墓葬地点。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墓地。 第八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申报价格,乡、村人民政府应当向物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申请及相关收费标准; (二)建设成本及来源; (三)日常管理费用预算等信息; (四)陵园建设验收通过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农村低保家庭的丧葬费可以酌情减免。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的单坟、双坟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两人墓不超过8平方米。 墓碑的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 埋葬遗体的坟墓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 不允许修建围栏。 陵墓周围必须进行树木和绿化,陵园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 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满足不见树木只见坟墓的要求。 火葬场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材内埋葬。 推广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殡葬方式,或安置在占地少、空间大的骨灰安置所。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 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全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安置所),应当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墓地性报告的可行性;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征集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减免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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