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作出规定,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是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这种方式来提供的,而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呢,则是通过出让方式予以提供。对于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拨公墓用地,用以建设少数民族公益性公墓。若存在散埋乱葬的情况,由当地政府组织并且引导其迁入公墓区。经营性公墓的绿化覆盖率,不可以低于墓区总面积的30%,公益性公墓的绿化面积,而是要依据环境、水源、土质等这些综合因素来确定,不过不应低于15%。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要是未经批准的话,都不得建设公墓。倘若那公益性公墓服务单位,未曾去办理得以营业的许可,以及非税登记,还有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这般的手续,那就不可以展开收费行为。公益性公墓,应当朝着低收入群众,去减免相关的费用。墓穴使用的周期,是为20年,当期满之后,要是仍旧需要予以保留的,那公墓服务单位,应当在期满之前的180日之内,去通知使用人,办理继续使用的手续,并且缴纳公墓维护管理的费用。
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要按照高、中、低的不同档次,去建设价位各异的墓穴,以供消费者进行选择。将公墓所有墓穴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当作标准值,高于这个标准值30%的,就是高价位,处于标准值左右范围的,则是中价位,低于标准值30%的,便是低价位。中、低价位墓穴的供应量以及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供应量的70%。并且要提供占总供应量5%的特价墓穴,供城镇特困群众去消费。经营性公墓服务单位,不可以擅自提高墓穴(格位)销售价格,严格禁止制作销售虚假宣传广告,严厉禁止个人进行传销以及炒买炒卖墓穴(格位),完全禁止个人倒卖已出售的墓穴 (格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