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只能使用20年?到期了怎么办?民政部这样回应
(人民网)
《北京市殡葬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以下简称“规划”)有所提出,往后,北京市的公墓不再展开新建传统墓碑的行为,对于租用合同到期的传统墓穴而言,原则上不再进行续租,并且会对不再续租的墓穴给予奖励。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殡葬管理处负责人向记者表明,有一项规定,即那一组届满的墓位不会再依照传统方式进行续租,此规定乃是推动殡葬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全新举措,在全国具备领先示范的意义。
有介绍称,我国当下存在两种公墓,一种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另一种是城市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利用的是农村集体土地里的非耕地,通常是在荒山上予以建造,建设时无需花钱购置,城市公墓又划分成公益性与经营性这两种类型,其中公益性的主要是为低收入群体供给放置骨灰的场地之所;而经营性的则准许市场资本进行经营。
近年以来,除开墓地价格之外,有关墓地使用年限的问题,备受公众予以关注。在2011年清明节前夕的时候,山东青岛等地一些陵园表明,会对超过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许多媒体针对此情况,进行了报道。
各处针对公墓使用期限的特定规定是怎样的,通常是不是一律为20年,其收费的具体标准又是怎样的,到期之后进行续交的话还能够续上多长的时间,是按照首次缴费时的那个价格来进行续交吗,全国其他的各个地方有没有出台类似于北京这般的相关政策?
记者在对相关法规规章展开检索之后,得以发现,民政部所颁布的规章《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之中,并未针对公墓使用期限做出明确的规定,仅仅规定了,“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的情况下,最长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1998年,国办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今后,墓地的使用年限,原则上是以20年为一个周期,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同样原则上是以20年为一个周期。并且,在各地的殡葬管理法规中,有对墓穴使用年限的规定,在各地的殡葬管理规章中,也有对墓穴使用年限的规定,在各地的殡葬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同样有对墓穴使用年限的规定。
《殡葬管理条例》同样未对公墓使用期限作出规定,相关规定提到,要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以及使用年限,对于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情况,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以及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加以规定。
在这个条例发布的前一年,《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当中已经明确作了规,墓穴以及骨灰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是20年,期满以后能够续租。
这些规定全部都有,用类似的条款着重强调同一规定也就是,墓穴用地的使用期限以及规划,均需把节约用地当作是基本的原则。
对北京市而言,经统计可知,当下每年有着大约7万份骨灰需要安置,依据相关规定,每个墓穴占地不超过1平方米来推算,北京市每年所需的净地为7公顷,也就是7万平方米,把这折算到现实中的墓地大概要占用20公顷的土地。要是不对公墓期限展开严格管理的话,死人与活人争夺土地便会很快成为现实。
这位负责人作出解释,上述规定已然把墓穴使用性质界定成租赁关系,与此同时,北京市民政局为处理墓穴使用期限届满这一问题,在2011年曾明确指出,当墓穴到期续租时,丧主需要缴纳土地租赁费以及维护管理费。《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作出规定,墓穴使用期限最长不可以超过70年,并且把墓穴使用合同定性为销售合同。
按照《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公墓服务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跟丧事承办人签订公墓使用合同,并且发给使用证明,公墓墓穴以及骨灰存放格位的一个使用周期是20年,在期满之后,经过续签服务合同才能够续用。这样的规定能够被理解成墓穴使用性质属于租赁。从总体上来进行观看,绝大多数的地方把公墓一次使用周期设定为20年。
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关于公墓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按公墓维护管理的实际成本及合理利润进行核定,具体由各地确定。
还有不少地方,像北京,持续施行之前政府定价的标准。关于续用期限这个问题,原则方面要求不超过公墓用地使用年限,也存在一些地方,明确规定了一个比公墓用地使用年限低的使用周期,例如10年或者20年。
话说,有这么个情况,《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那个20年使用周期,是综合考虑到20年刚好够一代人的情况而设定的。在实际的情形当中,当到达了使用的期限之时,要是丧主心里怀着还想继续去使用墓穴的想法,那么就能够再次去缴纳管理费。对于那些没有人来认领的骨灰,或者有的人不交管理费的骨灰,最终的结果都是会统一安置下葬,以此来展现出对于逝者的敬重之情。
这位负责人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只要是在经营性公墓里面安葬骨灰或者遗体的情况,丧主都需要按照规定来交纳墓穴租用费,丧主还得交纳建墓工料费,丧主也要交纳安葬费,丧主同样得交纳护墓管理费。根据这样的规定进行推断,丧事承办人要是购买了一个墓位,那么丧事承办人对于墓地的附着物是拥有所有权的,这些附着物包含地下建造的墓穴,包含骨灰,包含骨灰盒,还包含地上墓碑等建筑物,然而丧事承办人对于墓位所占的土地仅仅具有使用权,公墓墓位的使用年限应当凭借整个公墓用地的使用年限来进行确定。关于墓位维护管理所需要的费用,双方当事人是能够约定交费周期的。有这样一种情况,若骨灰是存放在格位之中的,那么这便属于租赁的性质,其存放的期限,是由当事人自己去进行约定的,当格位租赁的期限满了之后,是能够办理续用手续的。
在每年清明节期间,公众都会生出一些疑问,比如“规定公墓使用年限20年是不是太短了”,又比如“买了墓位难道不能一直用下去吗”,针对这些疑问该负责人称,《殡葬管理条例》里关于公墓使用年限的规定比较笼统。现行殡葬管理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光是规定了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是以20年作为一个周期,然而却把墓地使用和格位存放给弄混淆里,并且没有明确去界定墓地使用性质,还有20年之后一旦继续使用需要交纳哪些费用,这样一来就致使在解决,“一个使用周期20年”,“续费”等诸多问题上,政策失去依据。
与此同时,因“入土为安”之类传统观念产生影响,尤其是一些公墓对外声称是“永久公墓”,并且在合同里未曾清晰表明墓位价格构成、墓位使用期限以及续费等条款,存在收费不透明、不规范等状况,导致丧主存有“葬多久”的顾虑。
这位负责人提出建议,往后要立法去明确公墓价格的构成,以及墓位的使用年限,规定墓位的使用年限得依据公墓用地的使用年限来确定,格位租赁期限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要规范公墓墓位的销售,或者格位租赁合同,明确墓位使用或者格位租赁一次性需交纳的费用,以及收费项目的构成,以此消除公众对于墓位“最长使用20年”的错误认知;要明确墓位维护管理费的交费周期能够由当事人约定,维护管理期限满了之后可以续交维护管理费,要是不续交的话,公墓经营者就不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还要明确墓位维护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以及管理办法,保证公墓不会因为墓位全部开发售完之后没人承担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